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XX、青海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庭审中,上诉人XX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75元,减半收取15637元,由上诉人XX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发布者:孔令春|时间:2020年07月22日|3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XX、青海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