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诉被告德令哈XX新型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德令哈市XX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6年8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XXX承担。
发布者:孔令春|时间:2020年07月22日|4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诉被告德令哈XX新型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德令哈市XX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6年8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