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XX诉被告李XX、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史XX于2016年3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80元减半收取,即1190元由原告史XX承担。
发布者:孔令春|时间:2020年07月22日|4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XX诉被告李XX、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史XX于2016年3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