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与被告高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X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X负担(已交纳)。
发布者:孔令春|时间:2020年07月22日|3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与被告高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X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