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钱国明|时间:2020年06月22日|2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91民初1243号 原告:C,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A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