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1003民初5952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日、9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C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第一次庭审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A第二次庭审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离婚;2、婚生女马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3、共同债务由原告承担;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感情破裂,半年未共同居住,
被告A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当庭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4年年初,原、被告在工作中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生一女马某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在婚姻期间产生矛盾,曾报警协调处理,
本院认为: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亦是一般家庭生活中会遇到的正常情况,但是,双方在处理问题的方式上略显不妥,造成矛盾升级,双方均有责任,本院希望双方妥善处理好家庭生活中的矛盾,互谅互让,照顾好年幼的女儿,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