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钱国明|时间:2020年06月22日|1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合肥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瑶民一初字第00787号 原告:B,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XX,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合肥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合肥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