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国明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钱国明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人身损害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358879333点击查看

杭加昌与扬州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钱国明|时间:2020年06月11日|1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扬州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邗民初字第1498号 原告B,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XX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扬州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B
  • 全站访问量

    75212

  • 昨日访问量

    6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钱国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