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君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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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厚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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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临时工棚洗澡触电死亡是否应得到赔偿的案例

发布者:郑君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566人看过

2013年6月,被告1将村中混凝土道路硬化工程发包给被告2、3承建,被告2、3找到被告4让其也参加承建,并负责雇用工人施工,2013年8月的某一天,工人X在施工结束后,回到由被告1、2、3、4提供的临时工棚休息区时想洗澡,不幸触电死亡;被告2、3、4没有此类施工资质。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家属与四被告进行协商要求赔偿事宜,但四被告相互推脱责任均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找到本律师要求依法主张权益。本律师在接待受害人的家属中详细了解到案件的情况是。四被告没有提供安全的施工、居住条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同时由于受害人的不幸死亡,原告(上有父母下有妻子及年幼女儿)难以接受这样的巨大打击,严重影响原告的工作、家庭、生活和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到原告一生的幸福,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原告坚持要求,四被告应共同承担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伙食费、扶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应由四被告共同赔偿。

为此,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律师认为,原告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在赔偿责任及数额上有一定的比例。

在接到受害人家属的委托后,并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后,本律师给了很多意见给受害人家属,并在受害人家属的配合下收集到了不少对受害人家属有利的证据。在本律师出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能走向法院。在有利的证据下,受害人家属想赖也赖不成,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支持卖方的诉请,卖方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评论:1、本案为典型人身侵权案件,由于四被告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居住条件及施工条件,才致受害人死亡的,虽然受害人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但是比较轻微;

2、此案件的证据收集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如果不是本律师及时介入,进行充分的收集举证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3、本案件的难点是如何举证四被告有过错,收集更多有利受害方的证据,成功失败均在此一举;

4、从法律角度上是可行及依据维护的,涉及到的法律有《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条款。

结论:对于此类案件本律师之前也做过很多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接到此案案件不能盲目的就起诉,应当想方法收集完善证据,后才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考虑起诉到法院。这样才能更快,以最低的成本维护当事人(公司)的合法权益。

作者:郑君诏律师 热线:13878826964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三楼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

著作时间: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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