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原告南宁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某某金属有限公司长期存在货物买卖关系。2011年至2012年原告南宁某某某某某某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某某某某金属有限公司签订多份《材料采购合同》,就被告要求购买原告货物的型号、数量、价款、支付货款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协商约定后。原告按约定时间给被告供货,被告收到货物后一直拖欠原告的货款,被告的拖欠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包括高利息在内的重大损失,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近一年时间。截止2013年1月在原告的大力要求下,被告才向原告支付完拖欠货款共计65897812.6元。
按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所提供的货物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但被一直拖到2013年1月30日支付清。虽然原告得回了货款,但被告的拖欠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虽然原告也向被告提出主张过赔偿的要求,但被告对原告的要求不理会。被告认为货款已经支付完给原告,原告无权再提出要赔偿。因此双方也无法协商解决。
本律师做为原告南宁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坚持给过公司的意见为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原告的损失,同时也是为了出口气。原告公司经过研究同意本律师的观点。为维权原告的合法权益,本律师同助手单单在收集准备起诉材料就用了二个多星期的时间,因为涉及的合同大多,违约金的主张及计算比较烦琐。经过在北京法院起诉后,原告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原告拿回了尽二百多万元的违约金。
评论:
1、本案是多份合同一起的买卖合同的纠纷,性质比较复杂;
2、原告在收回货款后能否再主张相关的违约金或者赔偿等事实有待商议及同时还要看原、被告双方的相关交接。在本律师认定研究过原告所提供的全部材料,认为是可以再主张赔偿或者违约金的。但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证据材料及诉讼材料,本律师力争最大的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3、从法律角度上是可以依据维护的,涉及到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法的相关司法释》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结论:
此案经过一审开庭审理后,虽然被告出示很多证据及证人并做很多对抗,但最终经过本律师的努力原告所主张赔偿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的从立案及主张赔偿都应不同,有很大的难度。具体的案件细节比较复杂不明白地方可以来电话或到办公室来咨询!
作者:郑君诏律师 热线:13878826964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三楼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
著作时间:201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