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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侍兴兴|时间:2020年06月22日|2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724民初2354号
原告:C,男,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4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代理人:A,灌南XX法律工作者,
原告A与被告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代理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庭审中(多次反复)变更为赔偿损失80000元及利息5000元(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2016年4月16日,被告因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未约定利息,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分6期偿还,每月偿还12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A未付,故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经本院释明相关法律政策后,原告改称,因被告承运其货物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坏,被告为赔偿原告的款项而出具借条的,
被告A辩称,1、原、被告互不相识,也从来没有任何来往,原告持有一张条子不错,但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那是配货单位因交通事故后非法扣押被告车辆,强迫被告按其意图而写的,借条不能作为借贷的债权证据;2、配货单位非法扣押被告车辆,强迫被告打借条行为不是被告本身的真实意思表示,按民法通则规定被告在配货单位的胁迫下,出具的借条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配货单位与本案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法庭予以依法追加为第三人追加参加诉讼;3、就被告发生的交通事故而言,要说赔偿,因配货单位要求超载装货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请求返还借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庭依法追加配货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查清事实后,驳回原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为原告方运输瓷砖,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方的货物发生毁损,2016年4月16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损,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以借条的形式确认应赔偿原告8万元,同意分期偿还,于2016年9月30日偿还完毕,但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偿还引发本案诉讼,庭审中,被告承认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货物毁损,但辩称毁损的货物价值没有这么多,借条是被告方找人胁迫其所写,
本院认为,因被告为原告拖运货物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货物受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毁损货物的价值没有8万元,借条是胁迫所写,但即使该借条为胁迫所写,但被告在被胁迫之日起1年的除斥期间内未申请撤销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其撤销权消灭,又被告确实存在拖运原告货物时毁损原告货物的客观情况存在,且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货损价值小于80000元的证据,况且即使原告方存在胁迫,其胁迫也不一定出于提高货损价值目的,故对被告相关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还主张利息损失5000元,根据被告迟延付款时间并参照未约定利率时的民间借贷利率逾期可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规定,原告该主张在合理范围,本院也予以支持,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鉴于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反复变更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或民间借贷纠纷,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导致本不要求出庭的证人由本院通知而到庭作证,故出庭证人的误工费用等损失,应由原告承担,根据证人具体情况,本院酌定证人误工费用等损失100元/人/日×3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B货损8万元及利息损失5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A承担,证人出庭发生的误工费等300元,由原告A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诉讼费收费管理办理》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XX,帐号:44××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D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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