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侍兴兴|时间:2020年06月22日|2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23民初5654号 原告:D,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C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C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