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XX与A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03民初90号
原告:江苏XX,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XX,
法定代表人:A,主任,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1976年8月10日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诉被告A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XX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XX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