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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侍兴兴|时间:2020年06月22日|1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灌板商初字第00402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B,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95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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