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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侍兴兴|时间:2020年06月22日|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723民初170号 原告C,居民, 被告A,居民,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26日经他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3日在灌云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2年4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3月1日生女儿A,目前在被告处生活,双方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恶化,2013年3月1日,原告出差以后,感情出现问题,2015年7月3日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导致两人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A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很好,双方没有分居,仍然希望和原告一起好好过日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26日经他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3日在灌云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2年4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3月1日生女儿A,目前在被告处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期常因家庭琐事造成双方关系不睦,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称,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对此否认,且原告未举出有效证据进行印证,对此,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个子女,表明双方已建立必要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夫妻之间若能相敬如宾,平时相处要以“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的态度相互对待,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B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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