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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侍兴兴|时间:2020年06月22日|1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723刑初35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某某,男,住灌云县,被告人封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侍兴兴,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XX,被告人封某某及其辩护人侍兴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封某某驾驶轿车,至242省道灌云县四队镇大东XX左转弯时,与姜X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后,致半挂车又与王某1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1死亡,三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
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封某某对起诉指控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
被告人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封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拨打报警及救护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封某某积极配合被害人近亲属向某公司进行理赔,另在赔偿限额外又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封某某系过失犯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社区不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缓刑条件,建议法庭依法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封某某驾驶苏G×××××号小型轿车,沿24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灌云县四队镇大东村境内73K+50M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姜X驾驶直行的苏H×××××/苏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后,致姜X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由南向北逆向在非机动车道上,王某1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1死亡,三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1符合因颅脑损伤、多发骨折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告人封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封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灌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7年6月12日对原、被告就本案事故补偿部分作出民事调解书,2017年6月16日就本案事故民事赔偿部分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年7月6日被害人王某1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封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姜X、闻某、王某2、龚某、孙某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户口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应认定被告人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封某某积极配合理赔,在赔偿限额外又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封某某系过失犯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社区不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缓刑条件,建议法庭依法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封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本案民事赔偿部分,本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民事补偿部分,本院已作出民事调解书,且被害人王某1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封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封某某有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吉建平
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
人民陪审员  侍天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轩诚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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