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侍兴兴|时间:2020年06月22日|1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灌板民初字第00453号 原告王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夏加成、侍兴兴, 被告杨某,居民, 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毕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侍兴兴、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8月16日举行婚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9月28日生长子王某甲,2011年3月26日生长子王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很好,2012年11月10日原告发现被告和其同事在公交站台拥抱亲吻,于是上前质问并发生厮打,2013年6月双方发生矛盾开始分居,2014年3月27日晚上,原告又发现被告和其他男性半夜共处一室,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于2014年9月2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有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 被告杨某辩称,相识、结婚登记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2012年11月10日,是因为单位同事喝醉了,所以拥抱被告一下,但被告立即将其推开,可原告不听辩解冲过来就打,致被告耳膜穿孔,2014年3月27日晚上,是因为原告经常夜里过来恐吓我,敲窗敲门,我朋友是过来帮我们劝解的,两次事情都是原告的误解,孩子还小,建立一个家庭不容易,因此,被告不愿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8月16日举行婚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9月28日生长子王某甲,2011年3月26日生长子王某乙,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沟通不畅,致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2013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信息复印件、子女出生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然经常有家庭生活矛盾发生,但原告应当给被告澄清误会的机会,遇事应当多沟通,不应当武断地用暴力去解决问题,夫妻理应相互信任尊重,不应无证据的胡乱猜疑,只要双方相互包容体谅,坦诚以待,相信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代理审判员毕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沂轩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