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侍兴兴|时间:2020年06月22日|1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灌民诉保字第00007号 申请人C,居民,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农民, 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A为实际所有人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万元(现该车因交通事故被扣押在灌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四中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A所有的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存单存款4万元(账号:52×××21)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A为实际所有人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车辆继续扣押在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四中队,扣押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放行该车辆, 二、冻结担保人A所有的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存单存款4万元(账号:52×××21),冻结时间为六个月,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A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