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玮峰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西

莫玮峰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18:00

  • 执业律所: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77009816点击查看

李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莫玮峰|时间:2023年07月12日|16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住广西xx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玮峰,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市。

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莫玮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2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42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LPR3.85%,从2020年11月2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到款项15000元,并亲笔写下《借条》,《借条》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期限做了详细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于2020年11月23日偿还了800元后便未继续还款。之后,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且被告失联不再回复原告信息。

被告李x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4日,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签订《借条》,其内容为“本人李xx因需资金周转,特向李xx借款15000元。借款日期:2020年10月14日(星期三);还款日期:2020年10月14日(星期三);总计借款时间60天。”

另查明,2020年10月30日,被告通过微信偿还原告1万元,后又于2020年11月6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2020年11月23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8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2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按LPR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142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4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2020年11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全站访问量

    33193

  • 昨日访问量

    3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莫玮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