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与杨欣系夫妻关系,张小明系二人的养子,陈小天系二人的外甥孙子。张宝于2016年2月2日去世,杨欣于2018年6月15日去世,二人共有房屋一套。2015年6月20日,张宝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自从我外甥孙子陈小天去年5月把我接到他家,身体日渐好转……养子张小明自从娶妻生子后从不来往……有朝一日我去了我的一切权益财产完全由我的外甥孙子陈小天继承……”。另查,杨欣与张小明于2017年11月12日通过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确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并2018年4月1日登记到张小明名下。 2021年2月,陈小天将张小明诉至法院,主张涉案房屋过户至张小明名下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继承涉案房屋一半份额。庭审中,陈小天称遗嘱是张宝在去世前一个月左右交给其本人的,并称2017年小明去找陈小天要张宝的死亡证明时,曾口头告知有遗嘱,张某对此予以否认。
首先,受遗赠人为继承人以外的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遗赠行为应当视为双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受遗赠人也需要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且需要在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以明示的方式(并非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做出,否则在法律上将会形成推定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法律效果。同时,为了保护公民对合法所有的财产的自由处分权,确保遗嘱人的财产在其去世后能够按其真实意思进行分配,《民法典》规定,在继承开始后,若无遗赠抚养协议,则优先按照遗嘱的指示来分配所涉及的部分遗产。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系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陈小天系受遗赠人,张小明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在张宝去世后,其遗留的遗产本应由陈小天继承,但由于陈小天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视为陈小天已放弃受遗赠,案涉遗产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处理,由法定继承人张小明继承,因此驳回了陈小天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