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案例
原告李某系智力残疾人,在父母的包办下,与被告白某结婚,领取结婚证。结婚后,因白某为上门女婿,因此李某和白某在李某家生活,与李某的父母一起居住,因李某是残疾人,白某对李某并不好,并没有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在李某父母相继病故后,白某对李某更是不是打就是骂,完全没有将李某当作自己的妻子。李某经常被白某打得不敢回家,双方曾在社区进行过调解,在社区的帮助下,李某回家,但是白某更加变本加厉的欺负李某。
李某的姐姐李花看不下去李某一直受白某的虐待和欺负,遂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李某与白某离婚。李花代李某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中,被告白某辩称,原告李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权对自己的丈夫提起离婚诉讼,更无权委托代理人,他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应当由其监护人进行代理。原、被告自结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居住,李某从小因病致残,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被告对原告的衣食住行、看病提供了尽心尽力的照顾和帮助。因此不同意离婚。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李某和被告白某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析解答
本案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李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姐姐李花是否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因此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而且,监护权的行使是依法律所列举的顺序来确定的,若配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法定代理人时,上述(二)、(三)、(四)人员就没有监护权。
如果要求法律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只能由配偶代理,则会出现无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结合本案,原告李某因智力残疾,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白某打骂、虐待李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李花作为李某的姐姐,可以在变更监护人后,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提前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在基层法庭受理案件中占比大,而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在离婚案件中最为特殊。精神病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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