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与被告兰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皆系聋哑、言语残疾人。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子常小某。被告产下常小某后,便离家出走,至此音讯全无。原告及其父母动用一切力量寻找被告,但五年来一无所获。婚生子常小某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一直以来原告及其父母倾尽所有积蓄医治、照顾孩子。被告多年来对孩子和家庭不管不顾的行为,导致原告彻底对二人的婚姻失去信心。为了解除与被告早已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原告向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工作。由于委托人系聋哑、言语残疾人,无法单独与其进行沟通,本所承办律师通过常某的父母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在沟通中得知,委托人常某已经向法院申请宣告兰某失踪。经律师组讨论,并征求当事人及其父母的意见后,决定本案暂不进入立案程序,待申请宣告兰某失踪一案审结,再正式起诉离婚。但在公告失踪期间,兰某的父母提供了兰某未失踪的线索,本所律师为了节约时间,建议委托人撤回对兰某宣告失踪的申请,并立即推进本案的立案工作。原告急于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愿意放弃孩子抚养费。但是律师考虑到常小某年纪尚小且病情未完全得到控制,建议原告主张抚养费。此外,由于委托人家庭情况困难,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减免诉讼费的申请,最终为当事人减免了本案诉讼费。庭审中,我方就原被告分居五年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已经符合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原告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采信了律师的主张,认定被告离家出走五年,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同时法院认为婚生子常小某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不宜变更孩子的生活环境,应继续由原告抚养。根据昆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能够与被告的负担能力,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孩子500元抚养费。
本案是典型的因夫妻分居满两年而判决离婚的案件。虽然本案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案情看似清晰, 但仍经历了一番波折。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原告语言和听力有严重障碍,且原告既不会手语亦不识字。法官主观上认为离婚不一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愿,多次表露出驳回原告离婚诉求的想法。其次,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出庭,法官认为被告不出庭,无法就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进行质证,与离婚纠纷须当事人本人出庭的原则背离。因此,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
但律师经过大数据检索寻找法律法规和大量裁判案例后,多次与法官沟通,向法官明确原告虽系聋哑人,但其精神智力与正常人无异,系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的每一个步骤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次,离婚诉讼中虽然原则上是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案件的审理,但本案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并非不愿意离婚,而明显系无视法律权威。且原告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离家出走五年,期间从未履行过对孩子和家庭的责任。即使被告出庭,这些客观事实也不能被推翻,因此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缺席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最后,律师也要提醒大家,针对一方离家出走分居满两年这类事实,一定要保留好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寻人启事等。这样才能在离婚诉讼中争取主动权,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