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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成年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作者:黄蓉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6次举报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雨,被告吴某中女儿,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在离婚时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吴某雨生于1999年5月21日,现已年满18周岁。原告于2017年8月5日考入西华师范大学,每学年的学杂费4745元。因原告与被告协商给付抚养费无果,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四川省凉山州越西县人民法院(2017)川3434民初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应当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承担自己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吴某雨现已年满18周岁,目前就读于西华师范大学,有劳动能力,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与条件,并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畴,因此无权再要求吴某中支付相关的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雨要求被告吴某中给付读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成年子女若想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父母抚养,必须具备“不能独立生活”的要件。对何谓不能独立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成年大学生通常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劳动能力、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并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畴。因此成年的在校大学生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父母是否承担子女大学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系其自愿行为,并无强制性规定。而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通常过于笼统,且仅约定至孩子年满18周岁。但在现实生活中,孩子考上大学时通常已经成年,但是孩子并无收入来源,不能独立支付所需的各种费用,其上大学所需的费用亦是由父母在负担。因此,为保障孩子接受教育的权利,避免产生争议,男女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对离婚后孩子所需的大笔费用的承担做出更为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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