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今年85岁,是单位退休工人,每个月有5000元退休工资。张某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为王某强、王某丽、王某鑫、王某娟,其中王某强、王某丽在本地生活,王某鑫、王某娟在外地生活。张某自从老伴去世后,便独自生活,大儿子王某强、二女儿王某丽有空都会去探望张某。张某对三儿子王某鑫、小女儿王某娟感到失望,于是将两个孩子告上法庭,要求俩孩子每人每月向自己支付赡养费1000元。王某鑫、王某娟均认为母亲虽已退休,但有稳定的退休收入以及医疗保障,生活上不存在困难,相反自己的经济条件远不及母亲优越,因此不同意向母亲给付赡养费。
对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很多人会错误认为,只有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才可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其实不然,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只要父母要求子女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就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父母经济困难与否只影响赡养费的数额,而不能决定赡养义务的有无。 俗话说,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 当然不可以!根据《婚姻法》前述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这里所称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就是说,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会因出嫁而免除。 给付赡养费是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一项内容,但不是唯一内容。在父母有劳动能力、经济生活依靠自身力量就可以维持的情况下,给付赡养费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保障,也是对父母爱意的表达,是精神上的慰藉。除了金钱外,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还应该更多地体现在精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由此可见,子女赡养老人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而不仅仅是给付赡养费。 孝敬乃人伦之始、众德之本。孝敬,既是子女对父母的一种爱敬的情感,更是每个人为人处世必须遵循的基本价值准则。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被赡养人可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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