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女士与S先生于2013年相识,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12月生育一女小S。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相互之间缺乏信任、矛盾频发。双方自2020年5月起便处于分居状态,而S先生拒绝有效的沟通交流。据此,Z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S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小S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0元,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昆明市某小区有一套住房,该房屋是被告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但因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通过验收,有关部门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
1. 已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
(1)证明。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已具备办理房产证的证明;
(2)通知。开发商发布的办理房产证的通知;
(3)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若涉及已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且已经满足办理条件的,可以提供《购房合同》;
(4)证人证言。同购房小区内的其他业主明确业主自身已办理房产证或者已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的证人证言;
(5)自认。对方承认已具备办理房产证的聊天记录或者录音等。
在上述证据予以佐证的前提下,法院是有可能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分割及补偿等问题的。
2. 未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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