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
1983年,15岁的小兰在一次家庭活动中,认识了17岁的表哥小华。两人在相互认识以后,情投意合,在家人的撮合下,顺理成章谈起了恋爱。1989年,双方登记结婚,并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时间一晃就是几十年,现如今,表妹觉得和表哥的感情日渐淡薄,经常争吵,日子没有办法再过下去了,遂将表哥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离婚。然而令人震惊的是,法院竟然宣布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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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小兰、小华在庭审中的自述以及双方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证实,小兰的母亲与小华的父亲系同胞姐弟关系,即小兰与小华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表兄妹关系,小兰与小华虽于1989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也相继生育了两个孩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小兰与小华在隐瞒近亲关系的情况下,结婚生子,虽然小兰的诉请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与小华离婚,但是由于小兰与小华的婚姻关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直接作出了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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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婚姻无效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话》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即小兰与小华之间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其与子女之间仍存在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近亲结婚不但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对于后代健康也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根据医学证明,近亲结婚后大幅度提高隐性遗传病的发病率、一些多基因遗传病的发病率以及近亲结婚后代的早期死亡率和畸形率等等。虽然小兰与小华所生育的两个小孩都十分幸运,躲过了近亲通婚带来的遗传病风险,但是出于后代的健康和家庭的幸福考虑,希望广大群众能以本案为例,遵纪守法,优生优育,拒绝近亲结婚,从根本上避免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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