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第11条约定,男方婚前购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房产所有权(不得赠予其他人使用)。第12条约定,婚姻中出现外遇等,过错方自动放弃个人婚前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包括遗产、房产、车辆、其他财物及给付子女抚养费)。2015年4月16日,男方又继续与女性保持暧昧关系,甚至夜不归宿,在该女子家中过夜居住。2015年,女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颜翰楠由原告携带抚养,婚生女颜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江南路恒龙苑10座402号房屋(以下简称恒龙苑××号)归原告所有,位于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道三强北路二段88号锦绣华都15栋4单元2层2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锦绣华都××号)归原告所有,牌号为粤X×××××号的小型普通客车归原告所有;四、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同年法院作出判决一、准许原告何某与被告颜某甲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儿子颜某丙、女儿颜某乙由被告颜某甲携带抚养,原告何某每月支付儿子颜某丙、女儿颜某乙抚养费各5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儿子颜某丙、女儿颜某乙年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原告何某有探视权;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江南路恒龙苑10座402号房屋和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道三强北路二段88号锦绣华都15栋4单元2层2号房屋及粤X×××××号的小型普通客车归原告何某、被告颜某甲共有,两人分别占有上述房屋、车辆所有权的50%份额;四、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1.争议焦点
《忠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定?
判决要旨:
1. 《忠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男女双方原、被告双方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理解协议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亦未在一年内请求撤销,故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人的基本人身权益,比如身体权、继承权、探视权、人身自由等,不得通过协议的方式予以剥夺。本案中,协议第12条中涉及到的过错方放弃遗产、给付子女抚养费,属于对基本人身权益的剥夺,此约定无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本案中协议第11条约定的“若离婚,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房产所有权(不得赠予其他人使用)”属于离婚协议条款。因双方未能自行协议登记离婚,经本院调解亦未能调解离婚,故该条款未生效。1.忠诚协议签订双方需平等自愿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之规定,夫妻双方有权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个人的财产进行任何处分。在夫妻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平等协商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忠诚协议内容有效,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忠诚协议不得约定限制离婚、排除抚养权、人身伤害、侵犯隐私权等内容
自然人的基本人身权益,比如身体权、继承权、探视权、人身自由等,不得通过协议的方式予以剥夺。因此,忠诚协议不得约定禁止或限制离婚;不得约定“丧失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等内容,此种约定剥脱了父母享有的法定抚养权、探望权,亦侵害了子女的合法利益;不得约定“如出轨、不忠自断手指、当众跪下乞求原谅”等内容,此种约定侵害了过错方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亦可能侵害第三者的隐私权。此等约定,均为无效。3.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能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上述案例中所述,协议第11条约定的“若离婚,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房产所有权(不得赠予其他人使用)”属于离婚协议条款。因双方未能自行协议登记离婚,经本院调解亦未能调解离婚,故该条款未生效。4.忠诚协议财产约定内容应合理适当、具可操作性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根据(2013)宁民终字第2967号民事判决书中也同样体现了这一点。因此,忠诚义务的赔偿责任应有限度,忠诚协议约定赔偿金额应适当,不能显失公平,不得超出过错方承受范围,影响过错方基本生活。如约定过高,过错方亦可请求法院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