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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离婚后财产纠纷之不动产管辖权

作者:黄蓉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33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刘某与张某经甲市A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对部分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位于甲市B区的房屋一套未处理。

2019年6月,在刘某多次催促张某处理剩余房产,而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诿后,刘某无奈向张某住所地A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分割离婚诉讼中没有处理的房屋。A区法院以该案涉及不动产,应以不动产所在地B区为由而裁定不予受理。
2019年12月,刘某向不动产所在地B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B区法院以张某住所地为A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分歧争议

涉及不动产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在案由“竞合”的情况下,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通常情况下,第一审婚姻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近些年来,高发的离婚诉讼中涉及了大量的不动产分割案件。而现行法律中也未对上述问题进行有效释明,导致在涉及不动产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类案件中出现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况。换句话说,这类型的案件既涉及婚姻关系,又涉及不动产纠纷,如何适用管辖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有不同的考量。

一种意见认为:涉及不动产的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虽涉及不动产的分割,但其法律关系来源的基础是——婚姻法律关系,以婚姻当事人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为宜,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采用相同意见的裁定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辖265号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辖64号裁定书等。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离婚,案件仅仅以不动产分割为诉讼内容,不同于以离婚为前提的不动产分割案件,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采用相同意见的裁定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辖8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辖终1288号裁定书等。

法律评析

 对此,小编更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即涉及不动产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首先,就离婚本身而言,当事人双方都需要解决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而离婚后财产纠纷正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衍生之诉,而非单纯的财产性权益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范畴,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其次,通常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于不动产的归属没有实质上争议,其争议的主要内容在于如何确定相应的分割份额或履行约定义务。这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查清不动产归属的立法原意并不相符。
 第三,与一般财产纠纷案件不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容易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社会关系和个人隐私。若单纯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很有可能导致当事人重新进入离婚的争执过程中,再次伤害双方的感情。若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仅能够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也有利于对当事人诉讼利益的保护、还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

       综上所述,小编认为,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其纠纷的本质来源于对身份关系的处理,而不仅仅是不动产物权纠纷本身,因而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将会有利于案件及时、科学、高效的解决,也有利于案结事了审判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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