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一期的话题,我们就具体来分享,如何达成一份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以对抗未来债权人对属于自己的房屋的执行。
第一:男女双方形成的离婚协议没有规避债务的意图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的一个重要前提,一定不能在主观上有规避第三人债务的恶意,而这个判断的标准,举例来说,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协议是在2003年形成的,而其中一方的债务是在2005年产生的,简言之,离婚在前,债务在后,而且是有一定合理的时间间隔。
第二:债务是对方的个人债务
尽管双方离婚了,如果债务发生于离婚后,那么毫无疑问,这是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那么债务只有被排除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才能排除被执行的风险。因此,建议大家一定要对婚姻存续期间,多与另一半沟通,多了解,也是为了保护婚姻,提醒对方。
第三:债权是普通债权
如果大家都来找同一个人要求还钱,那么,具有抵押权的人是排在队伍前面的,而一般的借款形成的金钱债权,为普通债权,是排在队伍后面的。这句话的意思是,只有当第三人债权为普通债权,那么离婚协议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的请求权在权利顺序上才与第三人是平等,才享有了对抗执行的前提,如果第三人债权是具有优先权利的,则无法对抗执行。
第四: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无过错
按揭房产因为银行为抵押权人,如果没有还清贷款,客观上没有办法办理过户,这个并不是属于享有房屋所有权一方的过错,因此,建议大家保留好贷款合同和还款证明,尽量向法官呈现自己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上无过错。
总结一下:
一份合法有效的约定了按揭房屋归属的离婚协议,如果要产生能够在执行中对抗执行的四要素:
1.离婚协议无避债恶意;
2.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
3.第三人债权为普通金钱债权;
4.无法过户是因为按揭贷款没有还清。
记住了吗,希望对正在办理离婚的当事人提个醒,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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