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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响遗嘱法律效力的相关问题

作者:黄蓉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47次举报

【遗嘱公证】其他影响遗嘱法律效力的相关问题

【遗嘱公证】其他影响遗嘱法律效力的相关问题

(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里所要求的是“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之前或之后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均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神智清楚,有认知能力,处于意志自由状态,并自愿设立遗嘱内容。受胁迫所立的遗嘱、受欺诈所立的遗嘱和乘人之危所立的遗嘱,均属无效。另外,伪造的遗嘱、被篡改部分的遗嘱无效,且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依法将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如果遗嘱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抵触,或者有指示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情节,遗嘱均无效。

(4)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5)如果由于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6)遗嘱内容必须清晰、明确和并具有可操作性。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立遗嘱人指定的财产必须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并作出明确清晰的处置财产的正式意思表示。

(7)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若立遗嘱人尚在世,则遗嘱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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