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很多时候都是关乎家庭中的琐事,以及家人间的亲情。
但当亲情逐渐淡去剥离,剩下的只是赤裸裸的利益。
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件事,便是因为丈夫出轨,最终白白丢掉了半套房产......
芳芳(化名)和李伟(化名)于2011年9月结婚,
虽说在号称“裸婚时代”的今天,无车无房也能打拼,
但芳芳父母想让女儿过得更好一些,于是筹备着出资给女儿买一套房产。
芳芳父母先是取出了56万元的积蓄,又收得朋友王叔叔的还款24万元,
全款出资共80万元给小两口买了一套96㎡的房产,这些钱都交由李伟和芳芳向开发商支付。
为了表示对女婿李伟的信任和认可,
房产证上的名字登记为芳芳和李伟,未明确各自共有份额。
2013年4月,芳芳为家庭喜添一员,生下一子李小伟(化名)。
之后,李伟与芳芳商量,希望芳芳辞职回家,当一个全职妈妈,专心照顾孩子和家庭。
芳芳同意了,放弃了自己的专业和事业,全心抚育孩子,好让李伟安心工作。
时间如果停留在这一刻,那就是一幅有家有业、祥和美满的画面,
但一年之后,撕碎这个家庭的事情发生了......
2014年10月,李伟因工作需要被调到外地工作,
距离没能产生美,反而让芳芳和李伟聚少离多,日渐感情疏远。
更让芳芳难过的是,2015年7月,芳芳发现李伟与单位同事小邹关系异常亲密,
询问李伟,李伟不但不承认,还恼羞成怒动手打了芳芳,
芳芳经多方了解、查证,最终确认李伟存在婚内出轨行为。
由于李伟出现了婚外情,芳芳与李伟多次吵闹,
不过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芳芳愿意原谅李伟,希望李伟回心转意,
但李伟一直没有明确态度,继续和小邹保持不正当关系,
并且,李伟声称公司经济效益下滑,工资降低,停止向芳芳给付生活费。
芳芳曾经为了家庭辞去工作,如今事业没了,家庭也即将破灭,
她忍无可忍,于2016年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判决准予原告芳芳与被告李伟离婚。
2.判决婚生子李小伟由芳芳抚养,李伟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3.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原告芳芳所有,原告芳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李伟房屋折价款55万元(房屋估价122万元)。
当婚姻走向尽头的时候,离婚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式,
但芳芳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的房屋,真的要在离婚后支付给李伟55万元的折价款吗?
分析之前,先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判定房屋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有两个:
一是父母在子女婚后全额出资购房;二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方名下。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离婚分割该房屋时,才能被认定为是出资方子女个人的财产。
那如果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名下,又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是一方个人财产怎么办?
一般来说,会将购房出资视为对夫妻的赠与,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而予以分割。
所以,本案中涉及的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芳芳和李伟离婚后,芳芳父母白白丢掉半套房产,也是合乎法律。
我国房价飙升,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倾其毕生之积蓄,希望子女婚姻长久美满。
但现实中,常因法律知识的缺乏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此番心意又常常难以如愿。
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损失,鼎麒律所主任黄蓉律师在此给大家提供一些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建议:
首先,如果父母以自己名义购房,并且同意子女婚后居住,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归购房的父母的。
其次,一方父母如果以子女的名义买房,并且希望今后该房屋归己方子女个人所有的,那么应将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
如果产权确需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那就需要提前作出书面表示,明确该出资只是对己方子女的单独赠与,并保留好相关付款凭证。
更重要的是,父母为子女购买婚房时需要考虑该套房产对夫妻间的影响,
如果因为房子的原因造成夫妻之间或夫妻与父母之间的不理解,反而会产生家庭矛盾。
现实生活中关于婚前、婚后购房的问题涉及很多不同情况,
由于篇幅有限,我们将在今后逐一分析点评,
希望通过我们的文章,让大家增强法律意识,减少或避免法律纠纷,家庭和睦,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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