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礼、女方要陪嫁妆,这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而且在当今时代,仍盛行在我国的各个地区。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彩礼作为一种传统习俗,虽然普遍存在,但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下面我们就对结婚彩礼相关的几种情形进行探讨。
什么是彩礼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人民法院在受理有关彩礼纠纷的案件时一般都将其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彩礼给付是以婚约为前提的,没有婚约,即使发生财产给付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彩礼。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以上三点情况即为返还结婚彩礼的条件。那么对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该如何理解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对于《解释(二)》第十条中“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生活困难”应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支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合理确定。
同时,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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