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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死亡,祖(外祖)父母能否请求探望孙(外孙)子女?

作者:黄蓉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5日分类:探望权浏览:1次举报

案情介绍:

谭倩(化名)系阮平波(化名)的母亲,其独生子阮平波与章竹(化名)于2019年5月结婚,于2020年7月生育双胞胎男孩阮一(化名)、阮二(化名)。2022年11月阮平波因病去世,阮一、阮二一直与章竹共同生活。谭倩多次联系章竹想见阮一、阮二,均被章竹拒绝。谭倩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每月10日、30日探望孩子,不带走过夜。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谭倩每月10日探望阮一、阮二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章竹应予以配合。章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解答:

谭倩系阮一、阮二的祖母,对两个孩子的探望属于隔代探望。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探望权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孩子的父、母一方去世的,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灭。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隔代探望除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本案中,阮一、阮二不仅是阮平波和章竹的孩子,亦系谭倩的孙子,在谭倩的独生子阮平波已经去世的情况下,谭倩通过探望孙子,获得精神慰藉,延续祖孙亲情,也会给两个孩子多一份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隔代探望应当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影响未成年人及其母亲章竹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探望前应当做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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