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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要求返还?

作者:黄蓉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6日分类:恋爱转账浏览:118次举报

案情介绍:

黄新(化名,男)与陈莉莉(化名,女)两人于2022年相识,同年7月确认恋爱关系,后在2023年8月因双方感情破裂而分手。在恋爱期间,黄新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向陈莉莉转账,累计转账金额高达约21.9万元,其中包括租房费用等日常生活开销。

两人恋爱期间,曾多次与双方亲属见面,双方家长也商讨过二人的结婚事宜,但恋爱期间陈莉莉从未有过给黄新转账的行为。双方分手之后,黄新多次要求陈莉莉归还他在恋爱期间所支付的款项,但陈莉莉均置之不理。后黄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附条件赠与陈莉莉的款项21.9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陈莉莉向原告黄新返还21.2万元。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原被告双方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已经与对方家长见面,双方家长也相互见面商讨结婚等事宜,不到一年的时间黄新给陈莉莉的转款金额达到21.9万元。

结合前述案情来看,黄新的转款行为是基于恋爱关系发展和以结婚为目的交往,进而给陈莉莉转账大额财物的给付行为,附加了以结婚为目的的条件,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现在双方恋爱结束,导致结婚的条件不能成就,故应当予以返还。

另外,人民法院在认定应当返还的金额时,认定“520、1314”等款项系特殊意义的赠与,属于维系恋爱关系和共同生活的必要开支款项。扣除以上性质的款项后,其余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故最终陈莉莉应当向黄新返还2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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