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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离婚了对方不让看孩子,可以不给抚养费?

作者:黄蓉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2日分类:离婚探视权浏览:96次举报

案情介绍:

黄珊(化名)与李明(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于2016年生育一子——李楠(化名)。2021年10月23日,黄珊与李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楠的抚养权归黄珊所有,李明每月需支付2000元抚养费。因住房问题尚未解决,黄珊便带着李楠继续居住在李明的房屋中,后因李明有家暴行为,黄珊遂带着李楠搬离李明的住处回到老家居住。离婚后,李明一直拖欠抚养费,黄珊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于是黄珊在2022年6月以李楠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诉讼中,李明辩称:黄珊自行带着李楠离开,并将家中贵重财物一并带走,还不让他看望儿子;他曾多次通过短信跟黄珊沟通,要求探望儿子,但自离婚至今他仅探望过儿子一次。李明认为,探望权与抚养费是对等的,黄珊剥夺了他的探望权,他有权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楠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的抚养费16000元。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是平等的。本案中,黄珊与李明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署,合法有效,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李明应按照约定按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与探望权的行使是不同的法律问题,关于探望权问题双方可自行协商或另行起诉解决,并不构成拒付抚养费的法定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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