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春(化名)与李冬(化名)为夫妻,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李冬在未与张春办理离婚的情况下与其分居,并与第三者同居。同居期间李冬将其工资收入的一部分转给第三者用于其消费,张春发现李冬该行为后向第三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李冬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李冬转给其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第三者向张春返还李冬赠与其的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冬取得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冬与第三者同居并赠与其财产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规则,故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所获得的赠与财产应当向张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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