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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去世,保险金由谁继承?

作者:黄蓉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9日分类:遗产继承浏览:321次举报

案情介绍:

张女士与杨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独生女小杨。2015年小杨与丈夫离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18年,小杨购买了一份保险,被保险人为小杨,受益人为其母张女士,保险金为200万元。2020年,小杨与父母自驾出游,途中发生车祸,三人当场死亡。杨先生与张女士的父母均已去世,杨先生的弟弟与张女士的两个妹妹就保险金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互不配合办理,保险公司故拒绝支付保险金。杨先生的弟弟遂将张女士的两个妹妹起诉至法院,并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要求分割保险金。

 

法院判决结果:

杨先生的弟弟继承100万元,张女士的两个妹妹各继承50万元。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本案中被保险人小杨与受益人张女士在意外发生后,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故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张女士先死亡,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小杨的遗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首先,本案中,小杨与张女士、杨先生系父母子女关系,互相有继承关系,在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情形下,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各方的死亡时间进行推定。其次,小杨无其他继承人,张女士与杨先生均有第二顺序继承人,故应推定无其他继承人的小杨先死亡。

最后,保险金作为小杨的遗产,应由张女士、杨先生各继承100万元。张女士去世后,其遗产由两个妹妹各继承50万元;杨先生的遗产100万元由弟弟全部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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