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女士与李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子女小张、小李。
张女士与李先生二人于2021年立有有效的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将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留给女儿小张,儿子小李无权继承。
张女士于2022年去世后,李先生于2023年对小张、小李表示其要撤销原有遗嘱,将案涉房产交由小李一人继承,并做出了有效的自书遗嘱。
李先生去世后,小张认为李先生单方面撤销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的行为无效,遂将继承人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原有遗嘱处理案涉房产。
法院判决结果:
案涉房产由小张和小李各继承50%,由取得房产者按照房产实际价值补偿另一方。
分析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案涉房产为两被继承人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对该财产进行全部处分。如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平等划分,夫妻一方仅能对其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
张女士已对其享有的份额作出有效遗嘱,故小张可以继承取得遗产的50%份额。李先生虽曾作出遗嘱将其占有的份额继承给小张,但事后又以有效自书遗嘱的方式对在先自书遗嘱进行了变更,故其享有的50%份额由小李继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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