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戴先生和金女士在小戴3岁时便已离婚,离婚后母子二人出国,从此,父子二人从未见过面。之后戴先生也并未再婚或是再生育子女,一直和弟弟戴小弟共同居住生活,生活中所有开支都是由弟弟支付,生病住院也是弟弟在照顾。2020年戴先生因病去世,遗留有一笔50万元的存款,一直未取。2021年小戴回国后,查询到父亲戴先生遗留的50万元存款,便从银行全部支取,戴小弟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该笔50万元的存款。
判决结果:
1、判决戴小弟与小戴对50万元的存款各继承50%;
2、小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戴小弟返还25万元款项。
分析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本案中,戴先生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即儿子小戴,一般情形下,戴小弟作为戴先生的弟弟,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但《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小戴虽然是戴先生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小戴从未扶养过戴先生,戴先生的日常生活花销、生病住院直至去世,都是弟弟在照顾、扶养,后续的丧葬事宜,也是弟弟出钱出力料理,而小戴明知自己对父亲应当负有扶养义务,但其成年后从未回国看望或是照顾过父亲,未尽过扶养义务。故本案戴小弟虽然不是戴先生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是戴小弟符合《民法典》1131条规定的,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戴先生扶养较多的人,可以享有分得遗产的权利。
综上,子女并不是想当然的应当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在子女不尽扶养义务时,其他人有尽到扶养义务,也可以享有分得遗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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