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8年8月,徐女士与吴先生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徐女士再婚时,其与前夫所生儿子小梁19岁,正在上大一。徐女士再婚后,小梁一直在外读书,大学毕业后便出国读书,小梁的日常生活开支和学费也都由徐女士来供给。2022年7月,吴先生因病去世,吴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吴以继承纠纷起诉徐女士和小梁。
判决结果:
小梁对吴先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享有继承权的前提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这既包括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情形,也包括继父母被继子女赡养的情形。本案中,徐女士与吴先生结婚时,小梁已满18周岁,且小梁常年在外读书,并未与吴先生共同生活,小梁的生活开支、学费等费用都是由其生母徐女士支出,因此,小梁与吴先生并未形成抚养关系,小梁也未对吴先生进行过赡养,因此小梁不能主张对吴先生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9年 (优于52.17%的律师)
41次 (优于96.67%的律师)
24次 (优于96.91%的律师)
69338分 (优于99.35%的律师)
1小时内
217篇 (优于9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