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9年5月,刘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短暂相处后双方结婚,结婚后,张女士才发现刘先生是一个控制欲极强的人,结婚后不仅偷偷将其微信、QQ中的异性好友全部删除,还随意翻看她的手机,禁止她与异性联系,随着时间推移,刘先生变本加厉,经常尾随、跟踪张女士外出并随时打电话检查张女士位置,2021年2月,刘先生经过尾随,发现张女士在与一异性刘某在喝咖啡,随即怒从心起,在咖啡厅将刘某打伤,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21年3月,张女士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结果:
该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刘先生的行为构成对张女士的家庭暴力,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分析解答: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生效实施,为饱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受害人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为司法机关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实施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中,刘先生虽未对张女士实施身体上的侵害,但因其通过各种手段干涉张女士的社会交往,扰乱了张女士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给张女士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构成了家庭暴力中的精神侵害,人民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组织双方调解无效后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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