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王女士于2009年8月购买了位于昆明市的房屋一套,成交价为人民币65万元。当时首付20万元,尾款45万元由王女士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后支付。2019年3月,王女士与许先生在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21年5月双方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许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王女士婚后归还的上述房屋贷款共计205814元及该部分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王女士在庭审中出示了其还款银行卡的银行流水,从其银行流水中可以看出,王女士每月归还的贷款均由其父亲王老先生转账至其银行卡内帮助其归还,王老先生为王女士归还贷款的款项来源为其每月的工资收入。
判决结果:
1、准予王女士、许先生离婚。
2、房屋归王女士所有,剩余未归还的贷款由王女士负责偿还。
分析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四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因昆明市的房屋系王女士婚前购买的,系王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庭审中查明该房屋婚后还贷的资金来源于王女士父亲王建平,王建平也明确表示该部分还贷的资金系其赠与王女士个人所有,许先生对此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婚后王建平帮助王女士还贷的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许先生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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