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张先生与刘女士于2020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2021年8月31日刘女士意外流产。同年10月10日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女士离婚,庭审中刘女士不同意离婚,同时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女士刚刚流产1月余,法院主持调解,张先生坚持要求离婚。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结合本案,刘女士于2021年8月31日终止妊娠,张先生提出离婚时刘女士刚刚终止妊娠1月余,属于法律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而本案女方既没有提出离婚也不属于法院确有必要应受理男方离婚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如果本案中刘女士提出离婚,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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