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张女士与李先生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半年后两人决定登记结婚。领证前李先生向张女士给付彩礼15万元,随后二人便领取结婚证。婚后初期,二人相处还算融洽,但两个月后,二人的矛盾日渐增多,张女士开始拒绝与李先生沟通,并搬到工作单位居住。李先生及其家人,对张女士的做法感到十分不解,怀疑张女士是为骗取彩礼才与李先生结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将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张女士返还全部彩礼。诉讼过程中,张女士同意离婚,且认可收取了15万元彩礼,但钱款已经用于生活开销,故不同意退还。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张女士返还5万元彩礼。
分析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通常情况下,婚前一方给付彩礼其目的是为缔结婚姻。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李先生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然实现。但张女士、李先生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背离缔结婚姻时李先生所期待的结果。另外,张、李二人所处地区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但彩礼多为3-6万元,本案涉及的15万元彩礼,远远高于当地的一般水平。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金额等因素,判定张女士向李先生返还5万元彩礼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
金钱不能作为爱情、婚姻的衡量器,若婚姻仅仅只是以彩礼的给付为缔结前提,既不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也不利于夫妻之间的长久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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