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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离婚后再婚再育,可以要求降低孩子的抚养费吗?

作者:黄蓉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7日分类:婚姻家事浏览:1154次举报

案例简介

杜先生黄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育一儿子杜甲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杜先生黄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自2012年10月起,男方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8500元,至杜甲年满十八周岁”。

离婚后杜先生黄女士都各自再婚近两年杜先生与现任妻子生育了孩子要承担新组建家庭的所有开支并承担新生儿的费用加上目前的收入已有明显降低,维持每月8500元抚养费较为困难并且严重影响了杜先生的生活

杜先生多次找到黄女士协商降低抚养费事宜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杜先生无奈最终诉至法院杜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自2021年1月起原告杜先生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被告杜甲支付抚养费直至被告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结果2021年1月1日起,原告杜先生每月支付婚生子杜甲抚养费3000元,于每月20日前支付。

 

分析解答:

本案中的争议问题之一是离婚协议已经约定抚养费金额杜先生能否以再婚再育经济条件有变化等理由要求降低抚养费

众所周知,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8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案中杜先生黄女士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每月支付抚养费8500但因特殊情况杜先生可以请求降低抚养费

《民法典》中对于降低抚养费的具体情形并没有规定。根据以往司法实践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具体情况主要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因工资或收入情况变化因病或伤残没有劳动能力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等方面。由此可见再婚再育并不属于法院考虑降低抚养费的情形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应当根据孩子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综合考虑。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杜先生组建了新的家庭,并育有一子,现其需要抚养两个子女离婚时杜先生的工资在每月24000元离婚后杜先生离职更换新工作目前税前月标准收入为14000元,其中30%根据绩效考核发放,试用期(前6个月)月收入按85%计发现阶段其实发工资为每月10000元。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杜先生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工资收入在离婚后发生了明显的降低因此法院考虑到杜先生工资收入并且综合考虑了孩子的实际生活支出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最终法院酌定杜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

离婚协议系男女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综合性协议,签订并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男女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能轻易更改否则对另一方不公平但是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确实有证据证明出现了新的抚养情况继续按照约定支付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法院应当考虑诉请降低原定的抚养费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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