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李某某与被告方某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四个子女:李某明、李某军、李某珍、李某芳。被继承人李某某于2013年去世,留有房屋一套;李某某单位在其死亡后发放了抚恤金、丧葬费。2018年,李某明、李某军、李某珍、李某芳将母亲方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亲留有的财产。在庭审中,被告方某某提出丧葬费、抚恤金应当一并分配,四原告主张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不同意在本案中处理。
法院裁判结果:
一、房屋归被告方某某所有,被告方某某分别给付原告李某明、李某军、李某珍、李某芳房屋折价款8025元;二、因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庭审中四原告亦不同意一并处理,本案不作处理,原、被告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单位所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可以一并处理?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是逝者单位对逝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帮助,用于解决逝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遇到的实际困难,二者均发生于公民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其性质上属于共有关系,并不属于遗产范围。
在审判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意见:1.因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虽发生于同一法律事实,但与遗产继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是非必要的共同诉讼。非必要共同诉讼一并审理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并案处理,如庭审中当事人不同意一并处理,继承案件中不应予以处理,原、被告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2.丧葬费、抚恤金虽非遗产,但与遗产继承系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诉讼主体、管辖具有同一性,本着减少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在继承案中对抚恤金、丧葬费应当一并处理。关于抚恤金的分配原则问题,因抚恤金的发放的意义主要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的近亲属,在处理时应考虑各分配主体的年龄、劳动能力及被扶养生活紧密程度等因素,参照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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