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联平律师

  • 执业资质:1510820**********

  • 执业机构:四川申狄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王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联平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0日|分类:综合咨询 |2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受理之前,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裁定,对被告的银行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的借款8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从被告约定的还款期即2016年12月底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谈恋爱期间,被告以需要资金投入工程项目开支为由,向原告两次借款共计9万元。后被告归还了一万元后,未再归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刘XX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借款本金8万元的利息,直至将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90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刘XX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王X预交1,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