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画册作品被盗用的法律分析
2002年6月初,景德镇中青年陶艺家高常青、汪洋二人筹集9.8万元资金,征得该市68名陶艺人的同意,从他们优秀陶瓷作品中挑选出180幅作品进行拍摄后,汇编成《景德镇中青年陶艺家优秀作品选》。江西盛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都公司)与福建君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公司)未经同意,从高常青、汪洋二人共同编著的《景德镇中青年陶艺家优秀作品选》中选用了12幅陶瓷作品图片,其中7幅用于新都民营陶瓷园彩色单页宣传书,5幅用于橱窗商业性广告。高、汪二人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盛都公司和君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最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盛都公司和君安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包括停止制作、发行宣传单和撤去招商部门两边的橱窗广告);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这之后,被两被告用于广告宣传的12幅陶瓷作品的原作者先后有多名分别以盛都公司和君安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了诉讼。以《荷趣》作者乐茂顺为例:原告乐茂顺是江西省评定的高级工艺美术师,2004年3月10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盛都公司和君安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法院审理后又支持了原告乐茂顺的诉讼请求,只是在赔偿金额上略有减少。
被告的同一侵权行为竟引发了多起著作权诉讼,而且大部分的诉讼原告都获得了赔偿。人们不禁要问:1、著作权行使的主体到底是谁?著作权为何可以双重行使?2、高常青、汪洋二人的汇编画册的行为也可以产生著作权?3、乐茂顺等12位陶瓷美术作品的原作者在高常青、汪洋起诉画册被侵权并获赔后还有权就同一侵权事实要求被告(盛都公司和君安公司)承担侵犯其陶瓷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责任并赔偿损失吗?
汇编作品又可称为编辑作品、合成作品、集合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一般认为,汇编作品包括两类:一是对已经发表过的或已完成的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百科全书等。本文所列案例即为此种情形。大部分的汇编作品都属此例,此种汇编作品会产生双重著作权的行使问题;二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材料或内容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独创性作品。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这类信息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等于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只要汇编者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汇编作品仍可享有著作权。
因此,认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不在于它所汇编的作品、数据或材料本身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要件,而在于汇编作品的汇编过程具备一定的独创性。
如本案中汇编者高常青、汪洋二人就是在景德镇浩如烟海的陶瓷美术作品中选定有实力、有后劲的68名中青年陶艺家的代表作品进行了编选,以先介绍作者再对应作品、作品基本上以作者年龄的先后进行编排,体现“中青年陶艺家优秀作品”这个主题。二是选材和编排时具有自己独特的构思。对被汇编对象进行编辑,必须是以汇集和编排的方式将被汇集对象编辑成为一部新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和本质特征。仅有汇编作品的创作主题或意图,没有选材上和编排上的独创性就无法把汇编材料变成作品。
因为汇编作品的汇编对象既可以是公开发表过的作品,也可以是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也可以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可以是享有版权法完整保护的作品,也可以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有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信息。所以当汇编材料是版权法完整保护的作品时,由于汇编作品的汇编者和各个作者都享有自己的版权,并可分别行使。因此汇编作品便会产生“双重版权的行使”问题,这类汇编作品又称为“双重版权”作品。这是汇编作品不同于一般作品著作权的地方。如果是作者汇编自己的作品,就会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汇编作品而产生的双重著作权。前者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如果是汇编他人作品,应取得原作者即汇编权人的许可,汇编者可因此对汇编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但汇编作品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损害原作者的权利。他们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高、汪二人主编的画册中68位作者分别对他们自己的陶瓷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原作者与汇编者高、汪二人之间通过许可由汇编者对其陶艺作品进行汇编出版。汇编作品有明确的主题——选编优秀的中青年陶艺家的作品;选材和编排时具有自己独特的构思,符合著作权所保护的汇编作品。高、汪二人享有基于汇编行为而产生的对《景德镇陶瓷中青年陶艺家优秀作品选》画册的整体著作权。现在盛都公司和君安公司既未经原创作者许可,也未经汇编作品作者的许可,未付报酬,擅自把该画册中的12幅陶艺作品图片用于商业性的宣传,既侵犯了乐茂顺、黄冬毛、程爱国等12位原作者的著作权,又侵犯了高常青、汪洋二人的汇编作品著作权。被告的同一行为侵犯了双重的客体。应分别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在高常青、汪洋诉盛都公司和君安公司案件胜诉获得赔偿后,乐茂顺等人仍分别有权就同一侵权事实要求盛都公司和君安公司承担侵犯原创作品著作权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本起著作权纠纷引发了多起著作权诉讼。法院对这多起著作权诉讼的审结,打击了侵权者的侵权行为,有效地保护了作者和汇编作者的著作权权益,增强了景德镇民众对陶瓷画册和陶瓷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