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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徒二人的《江南春色》

2016-02-27

发布者:金晓红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802人看过举报

师徒二人的《江南春色》

高端商品比名气,大众消费比价格。在陶瓷艺术品市场上,这种没有硝烟的战斗,天天都在上演。虽说艺术的生命就是创新,但创新谈何容易。身后的辉煌叫人羡慕,但眼下的生计更加重要。所以在景德镇陶瓷市场上,业内人都知道:今天什么新花型、新画面好卖,明天大街小巷可能就“满城尽戴黄金甲”,非把它卖烂了不可。

山水田园、花花草草,小猫小狗、蜜蜂蝴蝶,别人可以画得,我为什么就不能画?

这里我要说的是,有时候别人可以画得,你还就不能画。

去年8月,景德镇某瓷厂老板黄某某告曾经的徒弟侵犯了自己《江南春色》珍珠釉瓷瓶的著作权。本地报纸也刊登了案件纠纷的有关情节,还有师徒二人作品的比对,粗看画面和风格确有惊人的相似,只有细看才发现有少许的不同。从情理上来说,发生这样的纠纷自然是很伤感情的,师徒如父子,在师傅身边拜师学艺时可能谁也没有想到以后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据悉,师徒在对簿公堂之前就已经是“冤家同行”:店面紧邻、产品相似。师傅认为,《江南春色》是自己在多年陶瓷绘画的基础上独创的作品。《江南春色》画面古朴、简洁而大方,灵感来源于浮梁农村村口司空见惯的古樟树,徒弟的作品完全是抄袭,只是为了掩人耳目才作了一点很小的改动。徒弟过去在师傅店里学艺,有接触模仿的条件;而且,师傅的《江南春色》在景德镇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徒弟则说,我的作品和师傅的作品是不同的。至于风格有点类似,这也很好理解,并不侵权;师傅的作品本来就来自一本前人的画册,师傅是不是涉嫌抄袭他人作品,将人家的作品占为己有?就算师傅是根据人家的作品来改进的,自己在师傅瓷厂工作期间,也有创作,所以他本来就不应该享有著作权。那么到底是徒弟抄袭师傅作品还是师傅侵犯他人版权呢?

自然存在的一切,是艺术的原型,创作的源泉,谁都可以表达,谁都可以模仿,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前人的作品能否借鉴和改进?像徒弟所说的那样,师傅是否侵犯了前人的著作权?这就要看师傅所借鉴的作品的作者所生活的年限情况。我国著作权规定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再加上死后五十年。如果画册中作品的作者是已经去世的人,并且去世已经超过了五十年,其著作权已经过了保护期,进入了公用领域,模仿、借鉴和改进都是可以的。但要注意的是署名权的保护是无期限的,这就是为什么临募古人的作品,仍然不能欺骗性地署古人的名字。同理,师傅的作品如果有独创性,因为师傅还在世,肯定还在保护期内。至于徒弟说的,自己在师傅瓷厂工作期间,也有创作,只要徒弟能拿出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创作,也是能够对这部分享有著作权的。

在本案中,要认定侵犯著作权首先就要认定原告黄某某有著作权的存在;比对原被告的作品在本质上是否近似或基本近似;证明被告有可能接触到原告的作品。具体来说这里认定侵权与否还涉及到的一个关键点就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问题。法律是严谨的,创新的保护和智力成果的普及利用的平衡就体现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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