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被告人:杨某,成年人
被害人:陈某,成年人
辩护律师: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李莎莎律师。
基本案情:
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在余姚市凤山街道九垒山某厂内,溜门进入该厂二楼宿舍,见被害人陈某独自一人在床上睡觉,遂用摸胸、拉扯内裤等手段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
同时,被告人杨某至余姚市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辩护要点:
未遂犯罪,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有自首情节,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恳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判决:
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