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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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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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判决一年二个月

作者:李莎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76次举报

当事人

被告人:杨某,成年人

被害人:陈某,成年人

辩护律师: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李莎莎律师。

基本案情:

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在余姚市凤山街道九垒山某厂内,溜门进入该厂二楼宿舍,见被害人陈某独自一人在床上睡觉,遂用摸胸、拉扯内裤等手段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

同时,被告人杨某至余姚市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辩护要点:

未遂犯罪,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有自首情节,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恳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判决:

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李莎莎,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10余年来主攻刑事辩护。  本人平时工作比较忙。没有时间编辑成功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